2021年12月14日,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报进口旧硬盘一批。经海关查验及鉴定,发现报关单项下第2项货物旧硬盘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数量1800个、净重1350千克,其余与申报相符,此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载货清单》、《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鉴别报告》、《查问笔录》、《进出口贸易合同》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