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8日,当事人由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从皇岗口岸入境, 该车一车两单;经海关查验发现,除申报进口货物有进口外,另发现未申报货物4成新硬盘共980个(查获的涉案货物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详见《查验鉴定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查获经过、报关单、载货清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往来邮件、微信截图、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查验鉴定报告、提供情况记录表、情况解释说明、HONG KONG I&F INTERNATIONALTARADING LIMITED陈述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海关查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