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三次在国内购买同款同规格的40克牛皮纸73652.76公斤、40克牛皮纸12820.51公斤、70克牛皮纸3000公斤,生产出成品后从手册项下出口,待手册项下来料进口后,再分别用保税料件归还公司国内仓库,归还的保税牛皮纸生产出成品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国外。该司涉及擅自处置保税料件违规。涉及保税料件价值598454.31元人民币。涉及税款79233.16元人民币;(2)当事人使用国内购买的70克牛皮纸4863.72公斤生产出成品后从手册项下出口。形成手册料件倒挂,当事人涉及未按规定办理保税业务违规,料件价值31432.4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的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及随附单证、相关仓库财务账册、海关移交材料、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