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至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超过海关规定报关期限结转电源线11760.8千克(折合保税原料:电源线10610.8千克、端子303.11千克、插头塑胶件352.82千克、开关588.04千克),开关819.03千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8.67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查问笔录、企业报告、合同手册及报关单证、仓库盘点表、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为证。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危害后果较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