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1年9月23日,当事人在执行来料加工合同过程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折合保税料件Seperator隔离膜30998.225平方米的残次品转让给国内企业。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保税料件价值人民币234205.7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2980.77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查问笔录、保科料件盘点对碰表、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