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我关对当事人进行稽查,发现当事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进口木炭、木粉共365票,其中有230票货物存在漏报、少报低硫附加费及漏报燃油附加费、紧急成本费、旺季附加费等情况。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230票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2431.70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稽查通知书、漏/少申报情况统计表、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