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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报检申报进口盐湿牛皮温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22:4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0次

    2020年8月14日、2020年9月4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两票盐湿牛皮。经实地查验发现该两票盐湿牛皮(申报总价为632638.35元人民币)未经验检验检疫已加工使用。当事人近三年内无被海关及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罚记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进口代理及加工合同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表复印件、通关无纸化进口放行通知书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原产地证书复印件、提单复印件、进口合同复印件、商业发票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非食用动物产品监管手册等证据为证。

    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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