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17年5月3日,当事人向芜湖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品名为铁道枕木,共68立方米,54620千克,CIF总价7100.6美元。5月9日,芜湖海关对上述货物进行查验,发现实际货物是使用过的废旧枕木,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8月15日,我关委托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固废所)对进口货物进行鉴定,8月22日,固废所出具《鉴别报告》,明确该票货物是使用过的淘汰的废枕木,属于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17年9月8日,我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单位退运涉案进口废物,9月26日,上述废物全数退运出境。
案件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当事人单位有伪报、瞒报、夹藏、绕关等走私故意。
当事人单位在海关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于2017年9月15日,主动向芜湖海关缴纳了案件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书证: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及其他随附单证,当事人退运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4年第80号公告,当事人的主体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公司董事长的问话笔录。
三、查验记录:海关查验记录。
四、鉴定报告: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