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塑料颗粒等货物一批,向湾仔海关进行申报,其中第二项为商品编号3901100090的塑料颗粒(黑色再生胶粒|0.935)89730千克。经海关查验后取样送检,其中第二项商品编号为3901100090的89730千克塑料颗粒(黑色再生胶粒|0.935)被鉴定为“3915100000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在报关进口时属于我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684093.69元。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装箱单、发票、委托报关协议、鉴定报告、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等主要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进口属于我国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1000元,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