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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货物违规办理出口货物海关手续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2 19:5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02次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404票(406柜)货物经二线申报入区后,未在海关监管区存放即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线申报出境),其中海关查发的4票,申报总价合计305530.8美元;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的400票(共402柜),申报总价合计89958908.08美元。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海关查发的4票货物违规行为,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自查发现的400票(402柜)货物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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