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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彩钢板”等货物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13 11:59: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86次

    当事人于2019年04月04日至06月06日之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20票货物,申报出口“彩钢板”等货物,其中“彩钢板”申报税号均为“7210701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单价均为18.5美元/千克,上述20份报关单中“彩钢板”申报总价合计7196833美元。上述20票货物中“彩钢板”实际价格为1.85美元/千克,实际总价为719683.3美元。

    以上行为有20份报关单及随附材料、钢结构彩钢板制作安装合同、购销合同、未退税证明、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当事人公司报告、相关企业报告、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自查发现违法行为,并主动向海关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13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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