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4日,当事人公司向广澳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一项,申报品名为打捞船体。该票货物于2018年11月15日征税放行。经查,上述船体中有4126.16吨煤炭未向海关申报。经我关计核,共漏缴税款124585.19元人民币及滞纳金2678.58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马关违字(2019)15号税款核定证明书、委托书、处置协议、买卖协议、相关企业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38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