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榕城海关驻福清办事处申报从福州新港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LLDPE再生颗粒”,申报税则号列为3901402000,申报重量为84000千克,申报总价为67200美元。经取样送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鉴别报告》,判定该样品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归类,该票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915100000项下。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归类复函、货物合同、企业报告、境外供应商报告、退运材料、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在案件固定证据后及时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从而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