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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一氯二氟甲烷货物运抵国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6 12:20: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81次

    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8票货物,申报品名为一氯二氟甲烷、四氟乙烷等,其中一氯二氟甲烷的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903710000,申报数量共计190216.2千克,申报总价共计435325美元,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上述8票货物的申报运抵国为科特迪瓦、尼日利亚等,且向海关提交的出口许可证上的进口国均与申报运抵国一致。经查,上述8票货物实际运抵国为马来西亚、伊朗等,实际运抵国均与申报运抵国及出口许可证上的进口国不相符,当事人出口一氯二氟甲烷,运抵国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经计核,上述8票一氯二氟甲烷价值合计人民币267.46万元。
      上述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出口许可证、提单、实际出口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出口货物,运抵国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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