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4月27日申报进口异氰酸酯一批。上述两票报关单商品名称均申报为:异氰酸酯,商品编码均申报为:2929103000。经海关单证核查发现,实际上述商品均属于列入《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应按进出口危 险化学品报检并实施查验。当事人进口,逃避进口商品检验,涉案货物价值 为人民币153.5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关单、合同、企业营业执 照复印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7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