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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塑料垫块属于危险品未向海关报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4 20:04: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6次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9日申报出口塑料垫块等一批, 经查 验核实,实际有170项商品未申报,当事人存在以下三个违法行为:1、当事人出口危险货物未申报,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未经鉴定的违规行为,属故意逃避出口危险化学品商品检验,涉案货 物价值共人民币14800元;2、当事人出口白醋、中餐调料等131项商品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 品并未申报的违规行为,属故意逃避出口商品检 验,涉案货物价值共人民币119717.25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报关单、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海关技术中 心理货报关、企业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危险化学品未报检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 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出口商品未报检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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