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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护颈枕管理不善造成保税账册账货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8:14: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2次

    当事人2017年12月13日、2018年5月23日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邓禄普乳胶护颈枕、邓禄普乳胶床垫等两批次乳胶护用品,货值合计人民币52.02万元。上述2批货物纳入平潭综合实验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专用仓库(简称金井保税仓)的跨境电商保税备货管理,应存放于金井保税仓。当事人作为金井保税仓经营管理方,因金井保税仓库存饱和,货物无法正常入仓,要求当事人将上述货物存放于平潭两岸跨境电商、快件监管中心跨境电商保税专用仓库(简称两岸监管仓),对应货物仍使用金井保税仓保税账册。当事人上述调仓行为未向海关报告,其调仓过程也未接受海关监管,并造成保税账册账货不符。综上,当事人作为跨境电商保税仓经营者,对保税货物的保管负有海关义务,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备案应存放于金井保税仓的跨境电商保税货物转移存放于两岸监管仓,造成海关监管活动中断,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有涉案货物报关单证、企业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涉案货物仓储数据、企业资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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