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7票货物,申报印刷橡皮布共43900.2千克,申报价格共CIF1373165.44美元;申报钢板橡皮布共124千克,申报价格共CIF13575.6美元,上述两种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5911900000,详见附件。经查,上述进口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4008210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