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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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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
  • 申报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5年3月27日 | 绍兴海关 | 中国-杭州海关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共计申报进口240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921420090,实际商品编号应归入2921420020,漏缴反倾销税(税率31.4%和反补贴税(税率21.2%)。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经我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7155290.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365608.18元。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BIOISLAND儿童DHA海藻油软胶囊、BIOISLAND孕妇DHA海藻油软胶囊税号申报不实 | 2025年4月8日 | 金华海关 | 中国-杭州海关
  • 当事人以保税电商方式向上海、广东等海关申报进口BIOISLAND儿童DHA海藻油软胶囊、BIOISLAND孕妇DHA海藻油软胶囊等货物9票。其中BIOISLAND儿童DHA海藻油软胶囊共122184瓶,申报商品编码为1515909090、1517909002,申报价格共计1631156.4澳元;BIOISLAND孕妇DHA海藻油软胶囊共93888瓶,申报商品编码为1515909090,申报价格共计1901232澳元。经金华海关认定,上述9票货物中的BIOISLAND儿童DHA海藻油软胶囊和BIOISLAND孕妇DHA海藻油软胶囊税号申报错误。当事人因海关业务不够熟悉,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DHA藻油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 2025年4月7日 | 丽水海关 | 中国-杭州海关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曙海关、北仑海关申报出口DHA藻油,申报税则号列20089939,出口退税率13%。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涉案DHA藻油在协调制度2022年转版前应归入税则号列15159090,在协调制度2022年转版后应归入税则号列15156000,出口退税率均为0。其中,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当事人共申报出口DHA藻油11020千克,涉及6票报关单,申报总价451820美元,按海关征税美元汇率折算人民币总价2962691.24元,影响出口退税人民币385149.87元。2022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当事人共申报出口DHA藻油9120千克,涉及5票报关单,申报总价373920美元,按海关征税美元汇率折算人民币总价2525011.65元,影响出口退税人民币328251.51元。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AXXZIA空气感面膜、AXXZIA2022新版白肌饮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 2025年4月15日 | 金华海关 | 中国-杭州海关
  • 当事人以保税电商方式向北仑海关申报进口AXXZIA空气感面膜、AXXZIA2022新版白肌饮等货物4票。其中AXXZIA2022新版白肌饮共3804盒,申报商品编码为2106909090,申报价格共计18639600日元。经金华海关认定,上述4票货物中的AXXZIA2022新版白肌饮应归入税则号列22029900。当事人因海关业务不够熟悉,税则号列申报错误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胶带等一批货物中含全地形车伪报品名 | 2024年4月9日 | 义乌海关 | 中国-杭州海关
  • 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胶带等一批货物,当事人明知出口货物中装有全地形车一台,货值人民币14800元。仍抱有侥幸心理,故意伪报品名出口的行为。经海关归类全地形车应归入8703101100,出口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
  • 走私
  • 进口
  • 申报进口金精矿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4年12月30日 | 天津新港海关 | 中国-天津海关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金精矿6928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616900001(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0),申报总价47828.83美元,申报运费人民币9922.5元,申报保费千分之三。经查,实际货物为“黄铁矿”,应归入商品编号“2502000000”项下(年内暂定税率1%,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49641.23元人民币。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原木运输车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 2024年12月31日 | 天津临港海关 | 中国-天津海关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临港海关申报出口原木运输车,申报商品编号为8705909990,申报数量为4辆,申报成交方式为FOB,申报总价为人民币2256000元。经查,该项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7042240,出口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经核,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56000元。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方钢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 2024年12月30日 | 天津临港海关 | 中国-天津海关
  • 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两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方钢”,申报税则号列7214990000(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经海关查验,见实货“外观粗糙,无精确规格,边角位置不十分准确,表面凹凸不平且留有生产过程中的碰损痕迹”,不符合税则7214项下商品的加工工艺描述,实货实际品名应为“钢坯”,应归入税则号列7207190090(出口退税率为0、监管证件代码B、检验检疫类别N),完税价格共计2392779元。上述商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载货车底盘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5年1月14日 | 天津临港海关 | 中国-天津海关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临港海关申报出口载货车底盘,申报商品编号为8706002100,申报数量为2台,申报成交方式为FOB,申报总价为71760.5美元,出口监管条件为“4”(出口许可证)。经查,该货物实际商品名称应为载货车底盘(带驾驶室),商品编号应为8704230090,出口监管条件为“4”(出口许可证),出口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另,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连云港海关申报出口载货车底盘,申报商品编号为8706002100,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成交方式为FOB,申报总价为36950美元,出口监管条件为“4”(出口许可证),该实际商品名称应为载货车底盘(带驾驶室),商品编号应为8704230090,出口监管条件为“4”(出口许可证),出口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核,上述2票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70431.31元。
  •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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