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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与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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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与法律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7日【实施日期】2017年07月01日【法律类别】行政诉讼【效力层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目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 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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