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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检测样本未办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中关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3 20:07: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8次

      2022年7月22日,中关村海关检查人员根据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指令当事人申报的一批货物开展口岸查验,该批货物共申报2项货物,分别为944支"人源DNA检测样本"和951支"人源RNA检测样本"。开箱查验后发现,21支内容物性状与核酸有异,呈黑色,奶白色,棕色等,部分内容物可见颗粒物,另有25支性状与其他核酸有异,为淡黄色液体。根据报关单数据及企业申报时提供的文件,商品为2项,分别为944支"人源DNA检测样本"和951支"人源RNA检测样本"。根据查验记录及企业提交说明,申报为"人源DNA检测样本"货物中包含土壤样本16支,煤炭样本4支,乳清样本1支;申报为"人源RNA 检测样本"货物中包含植物-夏栎DNA样本25支。申报不实货物总计46支。涉案金额8879.02元。你公司该批货物申报名称及数量均与实际不符,且未办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以上行为有该批货物报关单、发票、运单、合同以及本案相关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该案相关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无异议,无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拟对你公司处以2500元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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