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4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一批面包干,货值金额49360.71美元。经检验检疫,我关于2017年12月6日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载明的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为2017.10.21、2018.10.20。2019年4月,你单位将上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项下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变造为2017.11.13、2018.11.12,并提供给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6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商品货物金额6%即人民币19576.46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