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霞山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喷雾器软管和塑料软管,将货物总价申报为144102.74美元,实际总价为144102.74元人民币。币制申报错误导致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售货确认书、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等查问笔录及确认的未退税证明、业务回单(收款)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和发货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