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9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霞山海关申报出口普通型电饭煲4540个和磁钢45个,货物总价申报为194129.10美元,实际总价为194129.10人民币。币制错误导致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报关单及售货合同书、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等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查问笔录及确认材料、当事人和发货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