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猫砂1545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99,无出口监管条件,出口退税率13%,申报货值10197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1404909090项下,出口监管条件B,出口退税率9%,影响出口检验检疫管理和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材料、笔录材料、证人证言、海关查验记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