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2月5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硅铁残渣225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620999090(出口关税率0),总价FOB112500美元,经海关查验,实货为硅铁,应归入商品编号7202210010(出口暂定关税率为20%、监管证件代码4xy)。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漏缴税款121567.5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订货微信记录、支付国内货款的记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