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日,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硅铁”,申报商品编码7202210010(出口关税率25%,监管条件:4XY),净重95000千克,总价142500美元,申报许可证号21-41-317885。经查,该出口许可证已使用,当事人单位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出口许可证、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金额不超过罚款的金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