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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接箍总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4 19:48: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8次

      2018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17日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东疆海关、天津新池海关申报出口接箍共207票数量共计20764万个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7304291000(出口退税率13%)、7304292000(出口退税率13%)、734293000(出口退税率13%)。经查上述207票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73079000。2018年10月31日前出口退税率为9%,2018年11月1日后出口退税率为13%。2018年6月18日至2015年10月31日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接箍47票货物总价共计565.39万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影响出口退税管理。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7日间当事人共向海关申报出口接箍160票货物总价共计2035.16万美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207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天津海关案件移交商品归类认定书、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罚款人民币4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途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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