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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侵犯 “BOSS HUGO BOSS”等商标专用权的皮带等上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06 13:48: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11次

    当事人于2018年8月2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英国一批钱包。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BOSS HUGO BOSS”商标的皮带1根,标有“ck”标识的皮带300根,标有“LeVI’S”标识的皮带300根,标有“GIORGIO ARMANI”商标的皮带100根,标有“WC2018-Top Glider & Top Replique”图案及“FIFA WORLD CUP”商标的足球1190个,标有“Timberland”标识的皮带2根,合计价值人民币24880元。对于上述货物,“BOSS HUGO BOSS”商标权利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cK”商标权利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LEVI’S”商标权利人利惠公司、“WC2018-Top Glider & Top Replique”著作权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FIFA WORLD CUP”商标权利人国际足球联合会、“GIORGIO ARMANI” 商标权利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Timberland” 商标权利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皮带上使用的“BOSS HUGO BOSS”商标、“GIORGIO ARMANI”商标,足球上使用的“FIFA WORLD CUP”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BOSS HUGO BOSS”商标、“GIORGIO ARMANI”商标、“FIFA WORLD CUP”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皮带上使用的“ck”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cK”商标构成近似,使用的“LeVI’S”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LEVI’S”商标构成近似,使用的“Timberland”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TIMBERLAND”商标构成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的足球上复制的“WC2018-Top Glider & Top Replique”图案,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BOSS HUGO BOSS”商标的皮带1根,标有“ck”标识的皮带300根,标有“LeVI’S”标识的皮带300根,标有“GIORGIO ARMANI”商标的皮带100根,标有“WC2018-Top Glider & Top Replique”图案及“FIFA WORLD CUP”商标的足球1190个,标有“Timberland”标识的皮带2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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