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1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耳机、理发器等,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同年5月17日,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申报货物为塑料叉子、塑料勺子、塑料餐刀,实际货物为铁制叉子、铁制勺子、铁制餐刀,申报不实金额为3.2695万元。当事人被海关行政处罚后一年内3次以上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海关现场查验记录,货物清单,陈述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定海区农行营业中心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