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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干燥瓶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丽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30 18:08: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7次

      经查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8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共计10票报关单干燥瓶共计131550个申报总价54.8万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21299090;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7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共计41票报关单干燥瓶共计460175个申报总价254.9万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21299090。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干燥瓶应归入商品编号8415901000。上述两个商品编号出口退税率均为13%,且海关出口监管条件也均一致。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提供的出口退税率材料、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出口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出口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出口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行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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