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2月 6日,当事人向义乌综保区申报特殊区域,申报的货物总净重为0,即空车出区。2月7日,经义乌海关查验,发现车上实际装有CHANTE CLAIR大公鸡管家多功能油污净(柠檬)34104瓶,货值约为32.5万元人民币。当事人不按规定核销保税货物的行为违法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放单异常处理申 请单;特殊区域核放单;保税核注清单(出口);查问笔 录;企业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其它书证;授权委托书;《缉私综合应用系统》查询结果等证据为证。
依照当事人不按照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核销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