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当事人未向海关报备,擅自=进口蓝狐皮641张和貉子皮748张外发=进行染色,完成后运回当事人公司加工并已在上述手册项下出口。经关税部门计核,该部分货值92.485652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交付手续违规。
以上行为有税款核定证明书,检查记录,手册及进出口报关资料,提货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加工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交付手续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9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