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0月25日,泉州海关驻刺桐办事处核查科核查组对当事人手册库存保税货物及单耗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该手册存在料件缺仓情况,具体如下:项号1羊毛纱线数量短少107.36055千克、项号2羊毛纱线数量短少57.40761千克、项号3羊毛纱线数量短少9.44636千克、项号5羊绒纱线数量短少53.73千克、项号6羊毛布数量短少774.94015米、项号7纤制絮胎数量短少14.0625米、项号9尼龙染色布数量短少3.20379米、项号12羽绒数量短少0.35354千克、项号13羊绒纱线数量短少327.99911千克、项号14聚酯染色布数量短少51.65997米、项号15聚酯针织布数量短少2.21337米、项号16绢丝纱线数量短少29.02364千克、项号21尼龙染色布数量短少314.87米。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业务,保税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构成违规。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保税料件货物价值人民币680802元。
以上行为有核查工作报告、检查记录、海关保税风险核查专项审核报告、料件盘仓明细表、进出口报关单证、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