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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化纤制发条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03 23:14: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9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01项申报品名化纤制发条申报规格1|0|100%化纤|非人发制|||品牌SENSE申报商品编码6704190000申报数量6110条申报单价3美元申报总价18330美元02项申报品名人发制假发申报规格1|0|100%人发制|8"-12"英寸|||品牌OSSILEE SENSE申报商品编码6704200000申报数量14900条申报单价19.5美元申报总价290550美元。经查验01项商品数量为9010条、02项商品数量为12000条与申报不符另有一台缝纫机未申报。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部分货物未申报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出口退税备案表、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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