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8月5日,当事人向泉州海关主动披露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商品编码为3919109900的胶带母卷存在商品编码归类错误的情事。2022年9月1日,泉州海关下发稽查通知书,对当事人实施稽查,稽查发现,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506919090。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违规。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漏缴税款为人民币73110.23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原缴款资料、主动披露报告表、企业自查报告、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海关归类问题说明、产品说明、查问笔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