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0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厚朴皮1500千克,申报C&F价格63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12119039.99,出口退税率10%。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12119039.91项下,无出口退税,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及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核算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43106.45元。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骤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厚朴皮1500千克,申报C&F价格63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12119039.99,出口退税率5%。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12119039.91项下,无出口退税,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及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核算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39547.40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6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