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松江海关等申报进口信号测试板和集成电路测试设备(成套组件)7票。上述7票报关单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该特许权受用费,合计342581.51元。经计核,涉及漏缴关税548.13元,增值税44606.85元,合计漏缴税款45154.9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书证: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涉案货物价值计核材料,当事人提供的合作备忘录、评价意见书,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二)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和产品说明,当事人查问笔录。
当事人在进口集成电路测试设备和信号测试板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完税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3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