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3日,当事人以“进料料件内销”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 对账册第一周期(2021.10.14-2022.6.29)的PCB线路板、断路器等保税料件申报内销补税。上述申报的货物中,备案序号为2320的PCB线路板,内销申报单价为2.5美元,数量为18926个,本周期进料对口成交单价均为4.061美元;备案序号为2426的PCB线路板,内销申报单价为2.31美元,数量为18846个,本周期进料对口成交单价均为9.005美元。上述涉及价格申报不实的PCB线路板共计37772个,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1187119.77元,应缴税款人民币216250.19元,已缴税款人民币79678.8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36571.3元。
经查,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制作报关资料时复制统计表格中上一项商品的内容,未修改价格,按照错误的价格在金关二期系统内填报保税核注清单,生成内销征税报关单,导致内销征税时价格申报不实。另,当事人上述申报货物中备案序号为2423的PCB线路板,内销申报单价为2.31美元,数量7920个,本周期进料对口单价为22.282至23.1241美元,加权平均单价为23.12美元。2022年11月3日,当事人主动向我关缴纳案件担保金人民币29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收取担保凭单2.货物、物品价值及税款证明书、计核资料清单及告知记录3.涉案加工贸易账册资料复印件4.进口货物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复印件5.内销补税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税款缴纳凭证复印件6.当事人情况说明7.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资料复印件8.当事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内销补税,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主动缴纳足额担保,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备案序号为2320、2426的PCB线路板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予以从轻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1万元。
对于当事人备案序号为2423的PCB线路板价格申报不实行为,我关认为:当事人在自行计算出周期内的加权平均价后,将该价格的小数点看错一位,导致未按原计算出的加权平均价格向海关申报。当事人在已选择使用加权平均方式申报的情况下,未能准确申报,存在一定过失。但,以加权平均方式计算形成申报价格是海关行权的事项,而非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且当事人在具有多种计税方式的情形下,采用“加权平均价”方式申报内销补税,值得鼓励。原本应当鼓励的行为却可能因过失而被行政处罚,比较选择周期内较低进口价格补税的申报人不作违法评价,将减损法律对公众的指引价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海关调查期间缴纳了相当于漏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可裁量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结合当前疫情过后面临复杂严峻的经济社会形势,执行“六稳”"六保"国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决定对当事人备案序号为2423的PCB线路板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