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当事人陆续在沧州海关办理五本加工贸易手册,上述手册备案进口塑料隔条、塑料亮膜,出口暖边间隔条。三本手册高报塑料亮膜损耗,涉及保税料件4116.069平方米,货值2.93万元,税款4946.75元。当事人单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丰十丰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两本手册中由于低报塑料亮膜备案损耗,造成调换其他手册塑料亮膜共计47.59平方米,货值289.61元,税款48.96元。当事人擅自调换保税料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备案手册资料、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海关核查工作记录、原料成品出入库账册、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对单耗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对擅自调换保税料件行为,鉴于该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