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按照海关规定,擅自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生麝鼠皮198391张,共计8927.595平方米,进行鞣制。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830万元,涉税人民币218.13万元。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手册及报关单复印件、企业出入库记录、委托加工合同、外发加工出入库记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擅自外发加工进口保税料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