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期间,按海关监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 PS 塑胶粒共计 93139 千克。当事人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91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