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0 月 19 日 7 违法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8 月 4 日至 2022 年 8 月 3 日期间,当事人将保税货物深加工结 转后,未按海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述保税货物价值人民币 692396.12 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 3.4 万元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