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0年11月至2022年5月在秦皇岛海关备案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至查获前都已核销完毕。经查,当事人在上述备案手册加工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单耗、损耗因工艺改进与备案申报数据不一致,导致进口保税料件产生剩余,共剩余规格型号为50w的保税料件胶条35箱,合计12054米。且当事人在成品出口前和相应手册报核前均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单耗并对上述剩余保税料件另行申请补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之违规行为。经计核,本案货物价值103384.85元人民币,漏缴税款26501.64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秦皇岛海关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查问笔录;当事人公司手册备案材料、情况说明、报关资料、采购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7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