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自2021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4日间,从美国等地进口止回阀、滤芯等,在进口申报的过程中漏报安全费、地面费、操作费、空运费等费用,总计41票,漏报金额人民币49986.11元,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9322.42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财务资料、报关资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申报不实、漏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https://www.customslawyer.cn/portal/fgk/detail/id/67507.html)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行长江道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