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8年7月25日申报出口一票硅铁,申报数量100000千克,申报规格型号硅含量70.18%。根据天津海关化验中心两次化验结果显示硅含量分别为:73.1%、74.1%。化验结果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的申报不实的行为构成违规,经唐山海关计核,漏缴税款14854.8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笔录、公司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购买合同、付款记录及增值税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