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6日, 当事人申报报关单,上海税管局下达验估指令对第9项商品“保险丝插座”的归类提出疑,经现场核实商品其体状态后,发现该商品归类申报结误,导致漏征税款,该企业归类错误属于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1.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 企业情况说明;3.当事人陈述;4.企业背业执照复甲件; 6.其他证据材料为证,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现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致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次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0.4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旭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