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6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集成电路、磁珠、监控镜头等三种11项电子产品,申报监管方式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监管方式6033),原产地为中国台湾,总净重1048.2千克,总价739.95万美元。经海关核实,申报进口货物中BQY370A 510000个/102.85千克、BQY470A 810000个/163.35千克、EX56400000个/55千克、TK01250000个/50千克、TK05375000个/76.8千克、TK06250000个/51千克、V01100000个/31.2千克、Y02330000个/88千克“集成电路”,合计618.2千克,均属于“固体废物”。经海关责令退运,上述固体废物于2020年5月21日已经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随附单证、委托保税仓储合同、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报告、明细账、货物入仓确认书、QQ及微信电子证据打印件等、公司报告及情况说明、退运申请、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营业执照、询问笔录、查问笔录、相片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违反国家规定,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