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神纸”一批。经查验,实际货物为:1、调味品(金桔油、鱼露等),净重5937公斤;2、海苔,净重192公斤;、凉果(白话梅、陈皮等),净重1785公斤;4、饼食品(栗蓉饼和红枣饼),净重2592公斤;5、巧克力,净重5532公斤。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调味品(金桔油、鱼露等)、海苔、凉果(白话梅、陈皮等)、饼食品(粟蓉饼和红枣饼)和巧克力均为法定商检商品,当事人公司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子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证、企业报告、合同、发票和货物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7747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