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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PVC树脂等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粉汕头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5 20:55: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6次

      2022年5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PVC树脂粉等货物一批其中第2项商品申报为稀释剂。经查该单第2项商品实际有两种一种为PVC胶水处理剂净重420千克另一种为树脂超级粘胶净重1518千克。上述两种商品货值人民币24805元经鉴定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属第3类危险货物——易燃液体联合国编号UN1993,均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该单危险化学品系法定出口检验商品均未报检。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装箱单磅单、查验记录单检验鉴定报告(副本)、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附件),企业陈述报告询问笔录查问笔录企业登记资料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97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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